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38號原告 朱勇銘 被告 周駿杰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112年度訴字第30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薏伩
法官王奕華法官呂典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