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訴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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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交訴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交訴字第18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豊益選任辯護人賴俊佑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8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豊益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豊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對其中肇事逃逸之公共危險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至於被告另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因業經撤回告訴,另由本院為不受理判決,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李昆南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書記官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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