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15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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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11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15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棋峯男(民國70年1月1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F125156778號住新北市三峽區介壽路2段161巷1號2樓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5070號),本院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桃簡字第145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鍾棋峯於民國113年4月5日下午11時56分許,基於毀損之犯意,無故持甩棍,將告訴人 黃瑞平 放置於桃園市桃園區廈門街8號之娃娃機櫥窗玻璃打破,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依刑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經查,被告與告訴人已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佐,依據前揭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雅譽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呂宜臻法官黃筱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念慈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