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4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4830號聲請人 王鈺 如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龎 長勝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一、提示日。(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二、確認相對人之姓名究為【「龎」長勝】亦或【「龐」長勝】,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08年7月2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