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387號上訴人 張明子
張添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岱原 因102年度訴字第4387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9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書記官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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