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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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55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年8月、及12年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依上說明,聲請人所犯上開數罪,縱合於前揭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仍不得由聲請人自行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而應請求檢察官聲請之。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伍幸怡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