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07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福文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參點伍捌公克、零點玖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除聲請書誤將「(分別淨重3.59公克...」載為「(分別淨重0.3.59公克...」,於此更正。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扣案之毒品2包(淨重分別為3.59公克、0.96公克,驗餘淨重分別為
3.58公克、0.95公克)經鑑定結果,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上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應沒收銷燬之,故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洪英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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