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附民上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9號上訴人 孫愛雲 被上訴人 徐順福
徐沛濬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上易字第1469號毀損案件,經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訴。因本件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撤銷原審無罪判決,改判被上訴人等共同犯損害債權罪在案,則原判決以被上訴人等上開被訴損害債權罪無罪並據以駁回上訴人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有未洽。惟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許文章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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