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50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執聲字第1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之規定,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偵字第8120號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亦經被告坦承為其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無誤(見95年度偵字第8120號偵查卷第28頁)。從而,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將上開扣案物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許炎灶上正本證明於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附表:
┌──┬──────────────┬───┬────┐│編號│扣押物名稱│數量│備註│├──┼──────────────┼───┼────┤│01│盜版光碟│29片││├──┼──────────────┼───┼────┤│02│電腦主機(含內建DVD燒錄機1│1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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