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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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11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亭臻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8年度審訴字第11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亭臻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10號第一審刑事判決已於民國108年5月29日送達於被告盧亭臻位於南投縣○○鎮○○里○村○路○○號之住所,由其本人親自收受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1頁)。被告不服而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08年6月3日聲明上訴,本院於同年6月4日收狀,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理由書於本院,爰依前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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