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聲請人 何佩芳 訴訟代理人 辛佩羿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書記官柯凱騰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02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生之聲請。(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4人×10份×43元-1,000元=502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收入部分: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時薪為何?並提出聲請人目前任職單位之在職證明書及自109年1月份之後迄今之每月收入之相關明細單據、入帳收據或由雇主出具之切結書。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三、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若名下無交通工具者,仍應說明之,並以書面陳報。
四、請說明聲請人之現居地址為何?聲請人、配偶及兩名子女之戶籍地址為嘉義市○○路○○○號,該房屋之所有權人為何人?又,聲請狀記載之聲請人地址為何記載「民雄鄉福興村」,而非文化路之戶籍地址?文化路戶籍地址現由何人居住?台端戶籍地址及配偶母親 陳素華 之戶籍地址不同,為何主張為同居親屬?如何證明?
五、請提出受扶養人及配偶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106、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與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請提出受扶養人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之全戶戶籍謄本。
六、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目前有無領取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七、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7年3月26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八、請陳報聲請人於前置調解中所提出聲請四記載之商業保險契約影本、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
九、請說明聲請人目前積欠上百萬元欠款,又主張目前每月薪資不到2萬元,無力負擔還款,但為何在本件聲請更生前之108年10月投保三張保單、109年1月又投保兩張保單?聲請人為何有資力負擔上開保費?
十、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09年3月25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說明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47079號執行案件是否仍繼續扣薪?每月扣薪金額為何?另除該執行案件外,有無其他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法院?若有,請敘明執行案號,並提出執行命令影本等。
、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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