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598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陳涴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柒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貳佰伍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陸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陸佰零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