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上易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易字第381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明發
羅秋玲
黃保銘 上列上訴人等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253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案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茲因上訴人即被告李明發來信表示尚與告訴人 郭素足 協調和解中,希望法院延後審結,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啓強
法官陳明呈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書記官楊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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