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再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174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吳泰霖 (原名 吳清法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706號,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782號,第一審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42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楊皓清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真逸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