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3號
原告甲○○
25號訴訟代理人 趙福粦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興中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辜漢忠正本於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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