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0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50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5076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劉宏海洪慧莉 之繼承人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劉宏海兼洪慧莉之繼承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惟系爭土地係位於高雄市美濃區,且現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司執字第68557號執行事件執行中,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移轉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合併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憲銘附表:
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劉宏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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