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8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18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訴字第185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祐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毒偵字第59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祐良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6年7月31日中午12時10分許為警採尿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次。因認被告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已於108年4月12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陳品潔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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