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4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穆智能具保人李冠賢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冠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穆智能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並由具保人李冠賢於民國103年10月17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因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2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 嗣迭 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192號、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44號判決駁回其上訴,並於107年12月12日確定後,即傳拘無著,且聲請人依具保人之住居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於指定日期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能遵守,致無法執行等情,有上開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被告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具保人之通知函暨其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籍資料、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未果報告書等在卷可憑;又被告、具保人現均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復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矯正資料查詢資料各1份在卷可佐;且被告現已因本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以108年2月26日屏檢文執強緝字第234號發布通緝在案,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通緝書影本在卷為憑,足見被告業已逃匿。基上,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正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