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號原告 林佳勲
林佳儒
林世益 林韋杉 林秋琴 被告 林俊生
林駿奇
林瑞賢 林振銘 林賜遠 林信謙 林忠信 林佰軒 林宗德
羅玉盛
林素貞 林育禪
林銘基 盧阿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45萬8353元(三筆土地因通行而增加價額;詳估價報告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465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新台幣8萬8484元(已扣除原告自繳之61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