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重勞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原告 王基先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40,3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920元,又原告既係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並非請求給付工資,尚非得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1/2,是本件扣除前繳裁判費70,460元外,尚應補繳70,4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勞工法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書記官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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