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81號上訴人玄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兼視同上訴 吳糧全 人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春良 間因本院竹北簡易庭107年度竹北簡字第33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本院竹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0,0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107年度救字第50號裁定駁回,是上訴人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箴
法官蔡欣怡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