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945號債權人世久廣告資材行法定代理人 蔡丞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明達 即阿達力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本件債務人所積欠之貨款51,388元,究係給付予世久廣告資材行,抑或佰岱廣告資材行?並提出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