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8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阮英蘭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吳金照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票款或欠款?若請求欠款,請釋明本件欠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借據、借款約定書或催告通知及收件回執影本)
二、若請求票款,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WG0000000)一紙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
三、請提出債務人吳金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請更正本件聲請狀請求權原因事實記載之上開本票發票日(應為民國105年5月10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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