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97號聲請人 賴俊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8年7月2日在臺南市土城區 鄭成功 廟後面的魚塭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95號公示催告,並已於同年9月11日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因系爭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8年9月11日公告在本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3月11日屆滿,上開期間內並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書記官曾美滋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 郭哲郎 │臺南地區農│賴俊霖│108年7月31日│121,100元│FA0000000│││會信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