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洪月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32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月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1月04日止累計11,325元正未給付,其中9,347元為消費款;1,685元為循環利息;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003)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幸崇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0161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212元洪月嬌自民國111年01月0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26%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142元洪月嬌自民國111年01月0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6%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993元洪月嬌自民國111年01月0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