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382號債權人天從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豐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鄭存嘉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並未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通知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並於同年11月26日送達,惟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其支付命令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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