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15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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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1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1536號債權人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趙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海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簡字第383號判決書及其確定證明書之完整影本。
三、請提出「完整」之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公會章程影本。
四、請提出存證號碼000650號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