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一號
公訴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蔡瑞益
湯銘發右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蔡瑞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湯銘發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蔡瑞益、湯銘發前分別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各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蔡瑞益、湯銘發分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迺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俊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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