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八七號
公訴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六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甲○○、乙○○告訴被告丙○○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該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乙○○當庭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吉
法官陳章榮法官楊迺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洪俊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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