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1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TRANVANDUONG(中譯名:陳文陽,越南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TRANVANDUONG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各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TRANVANDUONG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則係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第2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業已於民國109年3月12日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存卷可佐。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2罪固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惟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3罪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7年5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2所定應執行刑及附表編號3之總和(有期徒刑4年7月)。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前述3罪,附表編號
1、2所示之罪均係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編號3所示之罪為轉讓禁藥罪,且犯罪時間相距1月餘,參以各罪之罪質、犯罪所生危害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前述3罪,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孫沅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書記官葉郁庭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民國)├─────┬─────┼─────┬─────┤││││││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民國)││├──┼─────┼────┼─────┼─────┼─────┼─────┼─────┼─────┤│1│販賣第二級│有期徒刑│108年1月│本院108年│108年12月│同左│109年1月│編號1至2│││毒品罪(聲│3年7月│13日│度訴字第│17日││7日│曾定應執行│││請書略載為│││241號││││有期徒刑4│││毒品危害防│││││││年4月確定│││制條例,應│││││││。│││予補充)││││││││├──┼─────┼────┼─────┼─────┼─────┼─────┼─────┤││2│販賣第二級│有期徒刑│108年3月│同上│同上│同上│同上││││毒品罪(聲│3年7月│9日││││││││請書略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予補充)││││││││├──┼─────┼────┼─────┼─────┼─────┼─────┼─────┼─────┤│3│轉讓禁藥罪│有期徒刑│108年3月│同上│同上│同上│同上││││(聲請書誤│3月│9日││││││││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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