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1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張佳盛 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尚淮
郭錦女
一、債務人郭尚淮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2,627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82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郭尚淮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郭錦女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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