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金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金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育懷選任辯護人黃傑琳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57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育懷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育懷原於露天拍賣網站經營網路代購業務,並將其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作為收取其客戶所匯入款項之用,其明知非銀行業者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且以人民幣購買、儲值第三方擔保交易網站「支付寶」點數後,如經實名認證,仍可自該帳戶領回現金人民幣,是如為不特定客戶以自身「支付寶」點數支付貨款,或為不特定客戶購買、儲值「支付寶」點數,以此方式為客戶清理與第三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或進行資金轉移,已屬匯兌業務之範疇,竟仍基於辦理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間匯兌業務之犯意,其交易方式為有意兌換人民幣之客戶可將新臺幣款項匯入被告所申請之華南帳戶、郵局帳戶內,被告於收到客戶新臺幣款項後,再以臺灣銀行當日賣出人民幣匯率乘以
101.5%,計算出當日等值之人民幣金額後,由其所有「支付寶」虛擬帳戶,將與客戶所兌換等值人民幣之點數,匯入客戶所指定之「支付寶」帳戶或銀行帳戶內,以此方式經營新臺幣與人民幣之匯兌業務,並賺取1.5%之匯兌利益。嗣有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見前開訊息,即於104年
8月11日,使用即時通訊軟體「LINE」及「微信」,以暱稱「Andes私」、「Day」佯稱商請被告代收臺灣客戶帳款後,再以前揭公式計算將對應之人民幣款項儲值至指定之招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經被告同意,該暱稱「Andes私」、「Day」之不詳男子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即以如附表一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18名被害人,並要求各該被害人分別以無摺存款、網路匯款、ATM轉帳等方式,各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匯入被告所申設之前揭華南帳戶及郵局帳戶(被告此部分所涉詐欺罪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待各該被害人因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以前開方式匯款,且被告亦經詐欺集團成員通知而確認其所有前揭帳戶收受各該匯入款項後,被告即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透過支付寶將 張瀞雯 等18名被害人之匯入款項,連同暱稱「Andes私」、「Day」之詐騙集團成員所另行匯入之款項,分批換算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民幣款項後,匯至指定之前揭招商銀行帳戶,而以此方式非法經營國內外匯兌業務,並賺取匯差金額計約新臺幣3,896元,因認被告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
三、再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乃係據以確定具體刑罰權之基礎,務經嚴格之證明,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證據能力,進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然若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上揭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存在,是以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仍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則無罪之判決書無庸就所持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加以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王育懷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證人即被害人張瀞雯、 王珮伃 、 張敏華 、 邱育祥 、 洪嘉憶 、 郭妤蓁 、 顏沛玟 、 何瑀帆 、 朱郁雯 、 陳子瑜 、 莫惟淳 、 陳皖昀 、 張雅惠 、 高天賜 、 張菀庭 、 陳秋如 、 徐維辰 、 陳楠茵 各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張瀞雯等18人所提出之匯款單據、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105年2月
2日桃營字第1051800115號函及PChomePay支付連收款紀錄各1紙、被告與暱稱「Andes私」、「Day」之人LINE、微信對話記錄及支付寶轉帳紀錄各1份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有將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新臺幣款項,經換算後而以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人民幣款項匯至大陸地區帳戶,惟堅詞否認有何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犯行,辯稱:我的錢是透過金融體系轉帳出去的,我是從臺灣銀行買到人民幣後,將錢轉帳到我在大陸建設銀行所申辦的帳戶,此一帳戶就是我的支付寶所綁定的銀行帳戶,之後我再將錢從我的支付寶帳戶轉帳到「Andes私」所指示的銀行帳戶,而支付寶與支付寶帳戶間本即有相互轉帳之功能,我並無刊登幫忙代轉帳的訊息,我只是在做代購,我每一筆錢都是透過金融體系來運轉的等語。
五、經查:
(一)上開帳號之華南帳戶及郵局帳戶均為被告所開設使用,且被告於104年間確有於露天拍賣網站經營網路代購服務,而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於104年8月11日,使用即時通訊軟體「LINE」、「微信」而各以「An
des私」、「Day」之暱稱與被告聯繫,該成員佯稱欲請被告以上開華南帳戶或郵局帳戶代收臺灣客戶帳款後,再將所收款項委由被告兌換等值之人民幣款項儲值至該成員所指定之大陸地區招商銀行、戶名為「 劉羿廷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下稱招商銀行帳戶),後經雙方協議待被告所申辦之上開華南帳戶或郵局帳戶有匯入該成員所稱之客戶帳款後,被告即以臺灣銀行當日賣出人民幣之匯率乘以101.5%之方式計算當日等值之人民幣金額後,先扣除匯兌金額之1.5%手續費後,再將餘額匯至前揭招商銀行帳戶;嗣與暱稱「Andes私」該人屬同一詐騙集團之其他成員,即自104年8月12日起至同年9月1日止,各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施詐方式,詐騙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18名被害人,致各該被害人因此陷於錯誤,而各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各以無摺存款、網路匯款或ATM轉帳等方式,各將如附表一各編號「匯入金額」欄所示之新臺幣款項,匯至被告上開華南帳戶或郵局帳戶,而被告係自
104年8月11日起至同年月22日止,經「Andes私」通知其所有上開華南帳戶或郵局帳戶有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匯入款項或「Andes私」該員所另行匯入之其他款項後,依「Andes私」該員指示(無證據證明被告知悉其屬詐騙集團成員身分,亦無證據證明被告知悉如附表一所示之匯入款項,係屬詐騙集團之詐騙所得),而各於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時間,將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人民幣款項,藉由被告所申辦之「支付寶」帳戶轉帳匯至上開招商銀行帳戶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供承在卷,核與證人即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張瀞雯、王珮伃、張敏華、邱育祥、洪嘉憶、郭妤蓁、顏沛玟、何瑀帆、朱郁雯、陳子瑜、莫惟淳、陳皖昀、張雅惠、高天賜、張菀庭、陳秋如、徐維辰及陳楠茵各於警詢中,就其等各遭詐騙集團以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方式施詐,致其等各陷於錯誤而各匯入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新臺幣款項至被告上開華南帳戶或郵局帳戶等情所為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
104年偵字23848號卷卷一第33至35頁、第49至50頁、第63至65頁、第129至131頁、第142至144頁、第178至
180頁、第197至199頁、第209至210頁、第223至22
4頁、第250至252頁、第287至288頁、第298至300頁,104年偵字第23848號卷卷二第9至11頁、第25至27頁,104年偵字第25019號卷第9至10頁,104年偵字第00000號卷第9至10頁,105年偵字第5510號卷第5至8頁,105年偵字第7255號卷第9頁),並有匯款單據(匯款人:王珮伃、洪嘉憶、顏沛玟、張雅惠)共4份、張敏華之郵政存簿儲金簿暨內頁交易明細各1份、 邱育祥之 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份、郭妤蓁及陳皖昀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各1份、何瑀帆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朱郁雯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份、陳子瑜之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1份、莫惟淳之渣打銀行臺幣存款交易明細查詢1份、高天賜之eATM網路理財機交易成功通知1份、張菀庭及陳楠茵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明細表各1份、 陳秋如之 台北富邦銀行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單1份、徐維辰之交易明細照片1張(見104年偵字第23848號卷卷一第56頁、第120至122頁、第137、163、182、203、213、230、25
9、291、303頁,104年偵字第23848號卷卷二第12、30頁,104年偵字第25019號卷第11至12頁,104年偵字第26315號卷第23頁、105年偵字第5510號卷第22頁、10
5年偵字第7255號卷第17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105年2月2日桃營字第1051800115號函及該函所附被告上開郵局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資料各1份、被告之PchomePay支付連收款紀錄1份、被告與暱稱「Andes私」、「Day」之人之LINE與微信對話紀錄各1份、被告之支付寶轉帳記錄30份(見104年偵字第23848號卷卷二第10
6至108之1頁、第99至101頁、第109至145頁,105年偵字第25773號卷第8至23頁)、被害人張瀞雯之玉山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資料、對話訊息、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5年6月28日玉山個(存)字第1050620246號函及該函所附張瀞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各
1份(見104年偵字第23848號卷卷一第36至47頁,104年偵字第23848號卷卷二第155至166頁)、被害人王珮妤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大霞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10
4年偵字第23848號卷卷一第51頁、第54至58頁)、被害人張敏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電話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對話記錄、露天拍賣結帳記錄、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5年6月22日儲字第1050105841號函及該函所附帳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見104年偵字第23848號卷卷一第66至119頁,104年偵字第23848號卷卷三第13至91頁)、被害人邱育祥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104年偵字第23848號卷卷一第127至128頁、第132至135頁)、被害人洪嘉憶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104年偵字第23848號卷卷一第145至167頁)、被害人郭妤蓁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對話記錄各1份(見104年偵字第23848號卷卷一第176至177頁、第183至185頁、第188至195頁)、被害人顏沛玟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104年偵字第23848號卷卷一第200至202頁、第
206頁)、被害人何瑀帆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104年偵字第23848號卷卷一第21
1至212頁、第214至217頁)、被害人朱郁雯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對話記錄及露天拍賣資料各1份(見104年度偵字第23848號卷卷一第221至222頁、第225至228頁、第234至245頁)、被害人陳子瑜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社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拍賣資料及對話紀錄各
1份(見104年偵字第23848號卷卷一第253至265頁)、被害人莫惟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檢視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見104年偵字第23848號卷卷一第289至29
3頁)、被害人陳皖昀之對話訊息、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前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檢視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104年偵字第23848號卷卷一第301至308頁)、被害人 張雅惠之 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公館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檢視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見104年偵字第00000號卷卷二第13至16頁)、被害人高天賜之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對話紀錄各1份(見
104年偵字第23848號卷卷二第18至23頁、第28至30頁)、被害人張菀庭之存款明細查詢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104年偵字第00000號卷第11至18頁)、被害人陳秋如之露天拍賣交易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104年偵字第00000號卷第18至22頁)、被害人徐維辰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5年6月22日儲字第1050105842號函及該函所附帳戶歷史交易清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對話紀錄各1份(見105年偵字第5510號卷第9頁、第17至20頁、第22至23頁)、被害人陳楠茵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下營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105年偵字第7255號卷第10至16頁)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至公訴意旨雖以被告藉其所有上開華南帳戶及郵局帳戶受領含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及該名暱稱「Andes私」之詐騙集團成員所匯入之新臺幣款項後,再將受領款項中如附表二所示數額之新臺幣款項,以上開匯率計算基準加計1.5%手續費之方式,為「Andes私」該員將該等新臺幣兌換為人民幣後匯入至上開大陸地區招商銀行帳戶之舉,係私自從事銀行之國內外匯兌業務,從而認被告所為,已該當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然查:
1、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又同法第29條第1項則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而該條項所謂「匯兌業務」,係指行為人不經由現金之輸送,而藉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是銀行法第29條第1項並未規範非法買賣外匯,與管理外匯條例第22條第1項所規定之罪,以非法買賣外匯為常業者始足成立,其二者之犯罪構成要件並不相同,亦非可彼此包含,故私營兌換外幣業務,除可能構成管理外匯條例第22條第1項之罪外,並無上開銀行法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93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則被告上揭之舉,究否該當非法經營國內外匯兌業務,即有審究餘地。
2、針對被告係如何將暱稱「Andes私」該人所稱匯入被告所有上開華南帳戶及郵局帳戶內之新臺幣款項,兌成人民幣後再行匯至上開大陸地區招商銀行帳戶,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對方將錢匯到我的郵局帳戶後,因為我人不在臺灣,所以我使用網路銀行將錢匯到我在臺灣銀行林口分行所開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裡,而臺灣銀行有國際匯款功能,可直接線上以新臺幣購買人民幣,且我在臺灣銀行也有外幣帳戶,我就將買來的人民幣存到該臺灣銀行外幣帳戶,再從此帳戶將人民幣透過國際匯款,匯到我在大陸與支付寶所綁定之大陸銀行帳戶裡,然後在我的支付寶帳戶按儲值,我在大陸的銀行帳戶(指綁定支付寶之該大陸銀行帳戶)就會有一筆錢轉到支付寶的帳戶裡,此時我大陸銀行帳戶會少掉等值金額款項,之後我再透過支付寶的轉帳功能,將款項轉至「Andes私」所指示的帳戶(指上開招商銀行帳戶)等語甚明(見本院卷第51頁反面至52頁、第64頁反面至65頁、第84頁)。而被告確於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時間,透過其於「支付寶」此一於大陸地區係屬合法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所開設之帳戶,各轉帳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人民幣款項至上開招商銀行帳戶,既經本院認定如上;且被告確有在臺灣銀行林口分行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之一般新臺幣帳戶及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外幣帳戶,且該新臺幣帳戶於104年8月間,除有來自其所有上開郵局帳戶之轉帳匯入紀錄,亦有因外匯連動轉帳之扣款紀錄,而該外幣帳戶於104年8月間亦確有因於網銀(即網路銀行)結購外匯之存入人民幣紀錄及人民幣轉帳之支出紀錄各節,有臺灣銀行營業部107年10月5日營存字第107006911851號函及該函所附被告前揭新臺幣帳戶及外幣帳戶之歷史明細查詢清單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8至72頁)。是依被告確係以其於支付寶所申辦之帳戶轉帳如附表二各編號所使人民幣款項至上開招商銀行帳戶之事實,再佐以被告於臺灣銀行林口分行所申設前揭新臺幣及外幣帳戶確有如前所認之與被告郵局帳戶間之轉帳往來及購入、轉帳匯出人民幣之交易內容各情,在在足證被告前開有關其係如何將其華南帳戶、郵局帳戶所受領之新臺幣款項,透過藉其前開臺灣銀行帳戶購買人民幣後再行轉帳匯出至其於大陸地區所申辦與其所申辦之支付寶帳戶具綁定功能之銀行帳戶後,再將該等款項自銀行帳戶儲值至支付寶帳戶,復再透過支付寶帳戶之轉帳支付功能,將該等人民幣款項轉帳匯至上開招商銀行帳戶此等供述,確屬真實。
3、本件被告經暱稱「Andes私」該人佯以客戶代收款名義而以其上開華南帳戶、郵局帳戶所受領之上揭新臺幣款項,嗣既係由被告陸續透過將該等款項轉至其所有上開臺灣銀行帳戶後,再藉該臺灣銀行帳戶將該等新臺幣款項透過向臺灣銀行購買人民幣之方式,進而兌成人民幣款項,之後再透過被告前開臺灣銀行外幣帳戶,將該等人民幣款項轉帳匯至被告於大陸地區所申設之銀行帳戶,復再自該大陸地區銀行帳戶將該等人民幣款項儲值至其於大陸地區所申辦之支付寶帳戶後,再藉由該支付寶帳戶於大陸地區原本即可合法使用之轉帳功能,而將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人民幣款項,轉帳至上開招商銀行帳戶;核其將該等新臺款項幣兌為人民幣款項之程序,本係透過臺灣銀行依法可為之匯兌業務所兌得,且其所兌得之人民幣款項,之後亦係透過臺灣銀行合法轉帳匯出後,再透過前揭大陸地區合法金融機構及合法之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寶所具備、提供之儲值、轉帳等資金流通功能,進而將該等人民幣款項轉帳匯至上開招商銀行帳戶,該等資金款項之匯兌、轉帳、匯出及於大陸地區所為之轉帳行為,無一不是透過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之合法金融機構抑或支付機構所為,而與一般非法從事地下匯兌業者,係在甲地收款後,不透過合法金融機構進行外幣匯兌及轉帳匯出,而係逕於乙地與委託人或委託人所指定之人進行資金清算之情,明顯迥異,本院自難認被告上揭委由合法金融機構依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法律所得合法從事之人民幣匯兌、轉帳匯出之舉,有何該當非法經營國內外匯兌業務之餘地,是檢察官此部分所認,容有誤會。再者,縱退步而認暱稱「Andes私」該人係藉加付1.5%匯率予被告之方式,以向被告購買該等人民幣,以利暱稱「Andes私」該人規避銀行帳戶購入、匯出人民幣之上限限制,且被告就此有所知悉;然依卷內事證,並無證據可認被告係以非法買賣外幣為常業,被告上開所為,亦與管理外匯條例第22條第1項非法買賣外匯罪之構成要件,有所扞挌,亦無成立該罪餘地,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上開所為,既與銀行法非法經營國內外匯兌業務罪之構成要件顯不該當,本院自無從形成被告涉犯檢察官所指如公訴意旨欄所示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之確信心證,是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所示,自應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鴻仁偵查起訴,由檢察官林岷奭、鄭皓文到庭執行公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許雅婷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附表一:張瀞雯等18人匯款至被告帳戶之明細┌─┬────┬─────┬─────┬─────┬──────┬─────────┐│編│被害人│匯款時間│匯入帳戶│匯入金額│受騙原因│匯款證明││號││││(新臺幣,││││││││單位:元)│││├─┼────┼─────┼─────┼─────┼──────┼─────────┤│1│張瀞雯│104年8月21│華南帳戶(│5,100│向臉書暱稱「│玉山銀行存款交易明││││日下午5時│上海銀行虛││Teixeria│細查詢單1紙││││59分許│擬帳戶011-││Mark」之人購││││││00000000││買魔力紅2015││││││00000000)││年台北演唱會││││││││門票││├─┼────┼─────┼─────┼─────┼──────┼─────────┤│2│王珮伃│104年8月24│郵局帳戶│9,000│向露天拍賣賣│郵局存款人收執聯1││││日上午11時│││家購買BIGBAN│紙││││40分許│││GTAIWAN演唱││││││││會門票││├─┼────┼─────┼─────┼─────┼──────┼─────────┤│3│張敏華│104年8月18│郵局帳戶│27,300│向露天拍賣賣│郵政存簿儲金簿存摺││││日│││家lookgcrg購│影本1份│││├─────┼─────┼─────┤買BIGBANG│││││104年8月20│郵局帳戶│23,650│TAIWAN演唱會│││││日│││門票││││├─────┼─────┼─────┤│││││104年8月21│郵局帳戶│9,000││││││日│││││││├─────┼─────┼─────┤│││││104年8月22│郵局帳戶│18,000││││││日│││││││├─────┼─────┼─────┤│││││104年9月1│郵局帳戶│16,650││││││日│││││├─┼────┼─────┼─────┼─────┼──────┼─────────┤│4│邱育祥│104年8月12│郵局帳戶│7,000│向露天拍賣賣│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日下午2時│││家8t83art2購│員機交易明細清單1││││許│││買BIGBANG│紙│││││││TAIWAN演唱會││││││││門票││├─┼────┼─────┼─────┼─────┼──────┼─────────┤│5│洪嘉憶│104年8月19│郵局帳戶│6,200│向露天拍賣賣│郵局存款人收執聯1││││日│││家lookgcrg購│紙│││││││買BIGBANG││││││││TAIWAN演唱會││││││││門票││├─┼────┼─────┼─────┼─────┼──────┼─────────┤│6│郭妤蓁│104年8月22│華南帳戶(│3,000│向臉書暱稱「│台新銀行交易明細單││││日上午10時│上海銀行虛││Teixeria│據1紙││││9分許│擬帳戶011-││Mark」之人購││││││00000000││買魔力紅2015││││││00000000)││年台北演唱會││││││││門票││├─┼────┼─────┼─────┼─────┼──────┼─────────┤│7│顏沛玟│104年8月17│郵局帳戶│4,100│向露天拍賣賣│郵局存款人收執聯1││││日上午9時│││家lookgcrg及│紙││││30分許│││8t83art2購買││││││││BIGBANGTAIW││││││││AN演唱會門票││├─┼────┼─────┼─────┼─────┼──────┼─────────┤│8│何瑀帆│104年8月14│郵局帳戶│4,100│向露天拍賣賣│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日晚間11時│││家8t83art2購│明細表1紙││││41分許│││買演唱會門票││├─┼────┼─────┼─────┼─────┼──────┼─────────┤│9│朱郁雯│104年8月17│郵局帳戶│8,200│向露天拍賣賣│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日上午9時│││家8t83art2購│細清單1紙││││14分許│││買BIGBANG││││││││TAIWAN演唱會││││││││門票││├─┼────┼─────┼─────┼─────┼──────┼─────────┤│10│陳子瑜│104年8月18│郵局帳戶│8,200│向露天拍賣賣│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日上午11時│││家8t83art2購│匯款人收執聯1紙││││49分許│││買BIGBANG││││││││TAIWAN演唱會││││││││門票││├─┼────┼─────┼─────┼─────┼──────┼─────────┤│11│莫惟淳│104年8月17│郵局帳戶│9,100│向露天拍賣賣│渣打銀行台幣存款交││││日晚間9時│││家lookgcrg購│易明細查詢結果單1││││54分許│││買BIGBANG│紙│││││││TAIWAN演唱會││││││││門票││├─┼────┼─────┼─────┼─────┼──────┼─────────┤│12│陳皖昀│104年8月18│華南帳戶(│4,800│向臉書暱稱「│台新銀行交易明細表││││日中午12時│上海銀行虛││彭剛」之人購│1紙││││25分許│擬帳戶011-││買魔力紅演唱││││││00000000││會門票││││││00000000)││││├─┼────┼─────┼─────┼─────┼──────┼─────────┤│13│張雅惠│104年8月17│郵局帳戶│6,200│向不詳露天商│郵局匯款單據1紙││││日中午12時│││店拍賣賣家購│││││許│││買BIGBANG││││││││TAIWAN演唱會││││││││門票││├─┼────┼─────┼─────┼─────┼──────┼─────────┤│14│高天賜│104年8月15│華南帳戶(│2,850│向臉書暱稱「│eATM網路理財機交易││││日上午10時│上海銀行虛││Teixeria│成功通知1紙││││29分許│擬帳戶011││Mark」之人購││││││-000000000││買魔力紅2015││││││0000000)││年台北演唱會││││││││門票││├─┼────┼─────┼─────┼─────┼──────┼─────────┤│15│張菀庭│104年8月15│華南帳戶(│4,000│向臉書暱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日晚間10時│上海銀行虛││彭剛」之人購│款明細表1紙││││27分許│擬帳戶011││買BIGBANG││││││-000000000││TAIWAN演唱會││││││0000000││門票││├─┼────┼─────┼─────┼─────┼──────┼─────────┤│16│陳秋如│104年8月20│華南帳戶(│4,060│向臉書暱稱「│台北富邦銀行臺外幣││││日凌晨1時│上海銀行虛││Teixeria│交易明細查詢單1紙││││33分許│擬帳戶011││Mark」之人購││││││-000000000││買 蔡依林 「││││││0000000││Play」巡迴演││││││││唱會臺北加場││││││││演唱會門票││├─┼────┼─────┼─────┼─────┼──────┼─────────┤│17│徐維辰│104年8月14│華南帳戶(│6,450│向臉書暱稱「│交易明細照片1紙││││日下午3時│台新銀行虛││Teixeria│││││50分許│擬帳戶812││Mark」之人購││││││-876607││買蔡依林「││││││0000000000││Play」巡迴演││││││)││唱會臺北加場││││││││演唱會門票││├─┼────┼─────┼─────┼─────┼──────┼─────────┤│18│陳楠茵│104年8月19│華南帳戶(│4,050│向臉書暱稱「│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日晚間10時│上海銀行虛││Teixeria│細表1紙││││4分許│擬帳戶011││Mark」之人購││││││-000000000││買蔡依林「││││││0000000││Play」巡迴演││││││││唱會臺北加場││││││││演唱會門票││├─┼────┼─────┼─────┼─────┼──────┼─────────┤││小計│││191,010│││└─┴────┴─────┴─────┴─────┴──────┴─────────┘附表二:王育懷透過支付寶將款項匯至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所指
定之招商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編號│匯出日期│匯出金額│匯出金額│匯兌利益(新臺幣)││(1)│(2)│(新臺幣,│(人民幣,│《(3)-(3)/1.015││││單位:元)│單位:元)│》依被告自述匯兌││││(3)│(4)│利益是│├──┼──────┼─────┼─────┼────────┤│1│104年8月11日│20,000│3,868.4│296│├──┼──────┼─────┼─────┼────────┤│2│104年8月12日│7,000│1,352│103│├──┼──────┼─────┼─────┼────────┤│3│104年8月13日│9,000│1,845.7│133│├──┼──────┼─────┼─────┼────────┤│4│104年8月14日│6,450│1,251.6│95│├──┼──────┼─────┼─────┼────────┤│5│104年8月15日│4,100│796.5│60│├──┼──────┼─────┼─────┼────────┤│6│104年8月15日│4,000│1,322.3│59│├──┼──────┼─────┼─────┼────────┤│7│104年8月16日│12,200│2,370.3│180│├──┼──────┼─────┼─────┼────────┤│8│104年8月17日│8,200│2,389.7│121│├──┼──────┼─────┼─────┼────────┤│9│104年8月17日│4,100│796.5│60│├──┼──────┼─────┼─────┼────────┤│10│104年8月17日│6,200│1,204.5│91│├──┼──────┼─────┼─────┼────────┤│11│104年8月17日│9,100│1,768│134│├──┼──────┼─────┼─────┼────────┤│12│104年8月18日│8,200│1,591.6│121│├──┼──────┼─────┼─────┼────────┤│13│104年8月18日│4,800│920│70│├──┼──────┼─────┼─────┼────────┤│14│104年8月18日│9,300│1,805│137│├──┼──────┼─────┼─────┼────────┤│15│104年8月18日│27,300│5,299│403│├──┼──────┼─────┼─────┼────────┤│16│104年8月18日│1,000│194│14│├──┼──────┼─────┼─────┼────────┤│17│104年8月19日│6,200│1,194.6│91│├──┼──────┼─────┼─────┼────────┤│18│104年8月19日│4,050│770.7│59│├──┼──────┼─────┼─────┼────────┤│19│104年8月20日│4,060│772.6│59│├──┼──────┼─────┼─────┼────────┤│20│104年8月20日│23,650│4,540│349│├──┼──────┼─────┼─────┼────────┤│21│104年8月20日│6,200│1,190│91│├──┼──────┼─────┼─────┼────────┤│22│104年8月21日│4,000│757.6│59│├──┼──────┼─────┼─────┼────────┤│23│104年8月21日│9,300│1,781.6│137│├──┼──────┼─────┼─────┼────────┤│24│104年8月21日│9,000│1,724.1│133│├──┼──────┼─────┼─────┼────────┤│25│104年8月21日│3,100│593.8│45│├──┼──────┼─────┼─────┼────────┤│26│104年8月21日│5,100│964│75│├──┼──────┼─────┼─────┼────────┤│27│104年8月22日│3,000│567│44│├──┼──────┼─────┼─────┼────────┤│28│104年8月22日│5,000│945.2│73│├──┼──────┼─────┼─────┼────────┤│29│104年8月22日│5,000│945.2│73│├──┼──────┼─────┼─────┼────────┤│30│104年8月22日│18,000│3,448.27│266│├──┼──────┼─────┼─────┼────────┤│31│104年8月22日│18,000│3,488.27│266│├──┼──────┼─────┼─────┼────────┤││小計│264,610││3,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