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29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陳勇全 被告 謝評順
謝齡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
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9日當庭諭知原告於5日內呈報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原告之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書記官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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