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50號原告 林秋梅 即養生園護理之家
陳煥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複代理人 楊佳璋 律師
蔡佳蓉 被告 陳逸詩
陳逸帆 上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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