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秩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北秩字第63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甲○○
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97年8月27日北市警信分秩字第097319079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扣案新臺幣壹仟叁佰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7年8月21日23時25分。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與桂林路口。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新臺幣壹仟
叁佰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關係人 吳福祥 之證述。
㈢於上開時地為警查獲。
㈣扣案新臺幣臺仟叁佰元。
三、扣案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所得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