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10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沙兆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21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沙兆晴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4月07日止累計24,214元正未給付,其中24,214元為消費款。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4101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4214元沙兆晴自民國113年4月8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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