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125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務人 鐘尹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0,071元,及其中新臺幣71,715元部分,自民國113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6,278元,及其中新臺幣42,993元部分,自民國112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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