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60號原告 蕭麗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柏超 等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兩造有爭執之土地面積。
二、被告方柏超、 方文岑方文君方心伶杜玲玲林修澈林修正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書記官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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