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北市士林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葉文忠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柏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玖佰零陸萬壹仟參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