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31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313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陳正欽 債務人 萬明勳 即 萬欽昌 之繼承人債務人 萬明靜 即萬欽昌之繼承人債務人 周美雯 即萬欽昌之繼承人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萬欽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柒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313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萬明勳即萬│自109年9月1│至清償日止│年息15%│││26781│欽昌之繼承│日起│││││元│人│││││││萬明靜即萬│││││││欽昌之繼承│││││││人│││││││周美雯即萬│││││││欽昌之繼承│││││││人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