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6號聲請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本院103年度抗字第601號、第524號所為裁定,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情事,當事人固得聲請法官迴避,使該當法官就當事人之具體訴訟事件不得執行審判職務。然應以其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所指之法官所審理,即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本院103年度抗字第601號、第524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業於民國103年5月9日裁定終結,有前開裁定可稽;聲請人於103年5月19日始具狀聲請本院前開事件之承辦法官迴避,依首揭說明,自屬無從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賴惠慈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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