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7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1716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務人 吳李惠美 債務人 李麗雅
一、㈠債務人吳李惠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玖萬玖仟玖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吳李惠美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麗雅(原名: 李蕙岑 )給付之。㈡債務人吳李惠美、李麗雅(原名:李蕙岑)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柒萬壹仟柒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㈢債務人吳李惠美、李麗雅(原名:李蕙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