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9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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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95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文志具保人蕭惠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恐嚇取財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惠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文志因恐嚇取財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於民國104年8月11日將被告釋放,茲因全案判決確定,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書記官廖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