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1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314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潘云薇 即 潘咨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玖萬捌仟肆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潘云薇即潘咨維於民國107年08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80,000元,約定自107年8月14日起至11
4年8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年11月08日止累計791,672元未給付,其中776,36
5元為本金;14,514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潘云薇即潘咨維於108年8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1,710,000元,約定自108年8月8日起至115年8月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1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年11月8日止累計1,706,796元未給付,其中1,693,216元為本金;13,280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108年度司促字第13143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776,365元│潘云薇即潘│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8.06││││咨維│1月9日起│││├──┼─────┼─────┼──────┼──────┼───────┤│002│1693,216元│潘云薇即潘│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19││││咨維│1月9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