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1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11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116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奇弘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73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奇弘因不滿鄰居 郭玉梅 關閉大門聲響過大,即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3年11月18日14時40分許,至臺南市○○區○○里00000000號郭玉梅之住處前,持藍色噴漆朝鐵門、圍牆、門鈴對講機處噴漆,致該鐵門、圍牆、門鈴對講機遭油漆附著,使其美觀效能受到貶損,足生損害於住戶郭玉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郭玉梅告訴被告楊奇弘毀損案件,起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04年度司南小調字第1079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16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