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7號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訴訟代理人 楊絮如 被告 鄭榮華
鄭盛堯 楊來發 鄭盛發 鄭淑珍 鄭盛文 楊添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因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繳其差額,此裁定已於100年12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至今尚未補繳,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則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