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1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1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112號債權人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參萬貳仟參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四九計算之違約金,並程序賠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振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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