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5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博公設辯護人余訓格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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