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1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41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41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福壽山農場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書記官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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