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26號原告 楊生合 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川硯營造有限公司即頂坤營造有限公司、太穩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6,06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書記官朱烈稽